一、培训对象
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所有从业人员。
二、报名条件
(一)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。
2、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3、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(二)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。
2、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3、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,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4、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。
5、具有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6、具有本科学历证书,取得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7、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。
(三)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(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)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。
2、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。
3、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员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,经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4、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。
5、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。
6、取得本科学历证书后,经助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结业证书
7、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。
三、培训内容、教材与师资
(一)培训内容:职业道德、人力资源规划、招聘与配置、培训与开发、考核与评价、薪酬福利制度、劳动关系管理、工作分析与胜任特征评估、组织文化变革与发展等。
(二)培训教材:采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。
(三)培训师资: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专家,及资深人力资源管理教授。
四、学员培训结业待遇
学员经过标准学时培训后,颁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验印的《职业培训证书》,同时组织参加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统一鉴定,成绩合格者,可颁发相应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或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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